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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山地剝--52==金
6=丙寅木=妻財-
5=丙子水=子孫-世
4=丙戌土=父母-
3=乙卯木=妻財-
2=乙巳火=官鬼-應
1=乙未土=父母-

本卦 第1爻 第2爻 第3爻 第4爻 第5爻 第6爻 綜卦 錯卦 互卦

56五十六、 山地剝 乾金五世卦

剝象體:山附于地。山之土石崩塌下陷而附落于地,即剝上以厚下。又陰爻由下往上,自初至五皆陰,五陰進迫一陽,陰柔勢盛,陰長陽消,剝蝕陽剛,剝蝕正義。

九月卦: 春吉旺 夏平 秋凶 冬不利

評曰:鼠穿倉靡之象,去舊生新之意。

判斷:此卦以山為上,以地為下,山陷下歸於地之象。又五陰方盛, 一陽將剝落,故名曰剝
。剝乃以刀削裂之義。然而得此卦時,為時運不佳,身上零落資財漸消之時,但有枯木生花之意,須去舊從新以待一陽復來。又有順時而止之義,速者皆惡。凡事有錯估傷事之意,須慎,但至末必吉。
求財望事,十之七八雖成,但會被他人反覆。得此卦者,須防盜難、女難,運衰要留心被詐,或有不利之災禍,又主攻則凶,守則吉。
斷之婚姻,有生離死別之苦,乃是剋主之女,非破則主退夫家財。三人為媒或三人爭婚,破緣也。男人占得此卦,須小心桃色糾紛,或有受人連累而損財。
女人占得,亦有為情爭風吃醋之禍。此卦諸事有損,宜守正道可化。

【總結批論】
剝:表剝落之意。主大凶象。地動山崩,一時群山崩落為平地,表示很嚴重的動盪、變化,而致使重大的傷害、不幸的產生。最易有急症、意外的血光之災。事業、感情、婚姻,得此卦需有心理準備,所有之前的努力可能要重新再來了。唯此卦利於重新到外地發展,或另尋對象也可。

應用:
 運勢::運帶破、帶衰,有不利之災禍,不可抱持野心,自作聰明,否則自掘墳坑。得此卦者,必有與歡場女子耗費餞財而又被陷害之苦惱,且有受部下連累而損財,為不得志之時運也。
 愛情::卦象陰太盛,故男求女利,女求男不利。口舌多,不可奢望太高。
 家運:正處於沒落之時,辛苦勞心,有心挽回者可得安,否則有別離之險象。
 胎孕::是第二胎定六根不足。有虛驚,母危之凶象。
 子女::緣薄,不和,體弱,甚或無子女,或病或短命之凶象。剝者必有損落。
 週轉::無望。
 買賣::難成。若成亦有損。
 疾病::為胃膽之病,腫瘤病變,需開刀切除,且有病情惡化之象。男人有性病之象。
 等人:來者必是小人、女人,或不會來。
 尋人:男人為情或財所害,有險象。女人則落人煙花。在東北方的山上或水邊尋之。
 失物::已失於水中。
 旅行:不宜。有險象。
 訟詞糾紛::因財祿爭鬥致訟。小人多而言雜,有枷鎖之厄,不能平息。
 求事求職::順而止,要慎機行事,不可粗心大意。
 考試:落榜。
 改行不利,必損財。開業者有阻礙,切勿意氣用事,否則有害。宜再待時。

山地剝

坤下艮上。剝:不利有攸往。

[疏]正義曰:「剝」者,剝落也。今陰長變剛,剛陽剝落,故稱「剝」也。小人既長,故「不利有攸往」也。

《彖》曰:剝,剝也,柔變剛也。「不利有攸往」,小人長也。順而止之,觀象也。君子尚消息盈虛,天行也。「坤」順而「艮」止也。所以「順而止之」,不敢以剛止者,以觀其形象也。強亢激拂,觸忤以隕身,身既傾焉。功又不就,非君子之所尚也。

[疏]「彖曰」至「天行也」。○正義曰:「剝,剝也」者,釋剝卦名為「剝」,不知何以稱「剝」,故釋云「剝」者解「剝」之義,是陰長解剝於陽也。「柔變剛」者,釋所以此卦名剝之意也。「不利有攸往,小人道長」者,此釋「不利有攸往」之義。小人道長,世既闇亂,何由可進?往則遇災,故「不利有攸往」也。「順而止之觀象」者,明在剝之時,世既無道,君子行之,不敢顯其剛直,但以柔順止約其上,唯望君上形象,量其顏色而止也。「君子尚消息盈虛天行」者,解所以在剝之時,順而止之。觀其顏色形象者,須量時制變,隨物而動。君子通達物理,貴尚消息盈虛,道消之時,行消道也,道息之時,行息道也;在盈之時,行盈道也;在虛之時,行虛道也。若值消虛之時,存身避害,「危行言遜」也。若值盈息之時,極言正諫,建事立功也。「天行」謂逐時消息盈虛,乃天道之所行也。春夏始生之時,天氣盛大,秋冬嚴殺之時,天氣消滅,故雲「天行」也。○注「坤順而艮止也」至「君子之所尚也」。○正義曰:「非君子之所尚」者,不逐時消息盈虛,於無道之時,剛亢激拂,觸忤以隕身;身既傾隕,功又不就,「非君子之所尚也」。

《象》曰:山附於地,剝。上以厚下安宅。「厚下」者,無不見剝也。「安宅」者,物不失處也。「厚下安宅」,治「剝」之道也。

[疏]正義曰:「山附於地剝」者,山本高峻,今附於地,即是剝落之象,故雲「山附於地剝」也。「上以厚下安宅」者,剝之為義,從下而起,故在上之人,當須豐厚於下,安物之居,以防於剝也。

初六:剝床以足,蔑貞凶。床者,人之所以安也。「剝床以足」,猶雲剝床之足也。「蔑」猶削也。剝床之足,滅下之道也。下道始滅,剛隕柔長,則正削而凶來也。

[疏]正義曰:「剝床以足」者,床者人之所以安處也。在剝之初,剝道從下而起,剝床之足,言床足已「剝」也。下道始滅也。「蔑貞凶」者,蔑,削也。貞,正也。下道既蔑,則以侵削其貞正,所以「凶」也。

《象》曰:「剝床以足」,以滅下也。

[疏]正義曰:「釋剝床以足」之義。床在人下,足又在床下。今剝床之足,是盡滅於下也。

六二,剝床以辨,蔑貞凶。「蔑」猶甚極之辭也。辨者,足之上也。剝道浸長,故「剝」其辨也。稍近於「床」,轉欲滅物之所處,長柔而削正。以斯為德,物所棄也。

[疏]「六二」至「蔑貞凶」。○正義曰:「剝床以辨」者,辨,謂床身之下,無足之上,足與床身分辨之處也。今剝落侵上,乃至於「辨」,是漸近人身,故雲「剝床以辨」也。「蔑貞凶」者,蔑,削也。削除中正之道,故「凶」也。初六「蔑貞」,但小削而已,六二「蔑貞」,是削之甚極,故更雲「蔑貞凶」也。長此陰柔,削其正道,以此為德,則物之所棄。故《象》雲「未有與」也。言無人與助之也。○注「蔑猶甚極」至「物所棄也」。○正義曰:「蔑猶甚極之辭」者,初既稱「蔑」,二又稱「蔑」,「蔑」上復「蔑」,此為蔑甚極,故雲「蔑猶甚極之辭」也。「蔑」謂微蔑,物之見削,則微蔑也,故以「蔑」為「削」。「稍近於床轉欲蔑物之處」者,物之所處謂床也。今剝道既至於辨,在床體下畔之間,是將欲滅床,故雲「轉欲滅物之所處」也。

《象》曰:「剝床以辨」,未有與也。

六三:剝之,無咎。與上為應,群陰剝陽,我獨協焉,雖處於剝,可以「無咎」。

[疏]正義曰:六三與上九為應,雖在剝陽之時,獨能與陽相應,雖失位處剝而「無咎」也。

《象》曰:「剝之,無咎」,失上下也。三上下各有二陰,而二獨應於陽,則「失上下」也。

[疏]正義曰:釋所以無咎之義。上下群陰皆悉剝陽也,己獨能違失上下之情而往應之,所以「無咎」也。

六四:剝床以膚,凶。初二剝床,民所以安,未剝其身也。至四剝道浸長,床既剝盡,以及人身,小人遂盛,物將失身,豈唯削正,靡所不凶。

[疏]正義曰:四道浸長,剝床已盡,乃至人之膚體,物皆失身,所以凶也。

《象》曰:「剝床以膚」,切近災也。

[疏]正義曰:「切近災」者,其災已至,故雲「切近災」也。

六五:貫魚,以宮人寵,無不利。處剝之時,居得尊位,為「剝」之主者也。「剝」之為害,小人得寵,以消君子者也。若能施寵小人,於宮人而己,不害於正,則所寵雖眾,終無尤也。「貫魚」謂此眾陰也,駢頭相次,似「貫魚」也。

[疏]正義曰:「貫魚以宮人寵」者,處得尊位,「為剝之主」,剝之為害,小人得寵以消君子。「貫魚」者,謂眾陰也。駢頭相次,似若貫穿之魚。此六五若能處待眾陰,但以宮人之寵相似。宮人被寵,不害正事,則終無尤過,無所不利,故雲「無不利」。故《象》雲「終無尤也」。

《象》曰:「以宮人寵」,終無尤也。

上九:碩果不食,君子得輿,小人剝廬。處卦之終,獨全不落,故果至於碩而不見食也。君子居之,則為民覆蔭;小人用之,則剝下所庇也。

[疏]正義曰:「碩果不食」者,處卦之終,獨得完全,不被剝落,猶如碩大之果,不為人食也。「君子得輿」者,若君子而居此位,能覆蔭於下,使得全安,是君子居之,則得車輿也。若小人居之,下無庇蔭,在下之人,被剝徹廬舍也。

《象》曰:「君子得輿」,民所載也。「小人剝廬」,終不可用也。

[疏]正義曰:「君子得輿民所載」者,釋「得輿」之義。若君,剝徹民之廬舍,此小人終不可用為君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