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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天水訟--41==火
6=壬戌土=子孫-
5=壬申金=妻財-
4=壬午火=兄弟-世
3=戊午火=兄弟-
2=戊辰土=子孫-
1=戊寅木=父母-應

本卦 第1爻 第2爻 第3爻 第4爻 第5爻 第6爻 綜卦 錯卦 互卦
天水訟

訟象德:天為氣體上升,水氣向下流注,兩者相背而行,無法親和。訟端即起。
其德上以剛凌下,下以險伺乎上。一人言,內險而外健。二人言,己險而彼健。健險相持。皆欲求勝,必訟之道,故日訟,乃爭之凶烈。

二月卦 舂凶 夏吉 秋吉 冬凶

判斷:之此卦乃乾天昇於天,坎水降於下,故有乖違、背情、悖意、生訟之象。得此卦者,必有身心不安,或有與親族、他人之間發生爭論之情,故務必避免爭訟、宜和平對貴人不可背心,應隨從長輩之意,不可執意性凶。得此卦須防盜錙,亦有受嫌疑而親人疏之意。
訟者,必有爭端,否則不會無端興訟。然訴訟並非好事,凡事只求平反,中道而止,勿過於爭,否則,不論勝敗如何,均俱受傷害。倘若情非得已,行險悻勝者,亦有如人行過大河,隨時都有滅頂之禍,必有後顧之,不得不慎。
斷之婚姻,口舌是非繁雜不成。但此卦象亦宜據理者宜進不宜退,只限婚姻之官訟,其中原委人活斷之。若有遷居改怛產之類,必有驚動,故不宜。
參考:訟者,言與公也,必言之於公堂之上。天水相背,與物相爭。此卦內險外剛,既臉且健。下卦坎一陽陷於二陰之間,中情窒塞,冤致訟。得此卦者、若止於口舌則不成大事。若初、六爻動、即有他人訟我,須防因小失大,凡事不宜險進,退守為安。
6
【總結批論】
訟:表訴訟、爭端之象。主大凶象。事情衝突必須到見官上法院,可能必須以法律途徑來解決了!凡事皆不利, 而且已引起很大口舌是非爭持,而必須攤牌互相攻擊的程度了!

應用:
 運勢::百事閉塞不通,傷害頻繁,受中傷而又易陷於奸計,不如意之運也。得饒人處且饒人,得過且過,莫再爭訟,否則皆不利也。
 愛情::多事之時,是非頻頻,受中傷不易成也。
 家運::家庭內部不和,有口舌爭端之害,並有散離之象,力持仁與和,運破敗,離散之凶象也。
 胎孕::男兒。生產無驚阻,安也。生男是三胎。
 子女::父子之間存有歧見,無法溝通之象。子女生來勞碌,與父母緣薄,多辛勞憂苦也。
 週轉:不得要領,難成。
 買賣::因處理不當,有衝突爭端,常招損失,不利也。
 疾病::嚴重,除了儘量醫治外別無他法。所患為腦部、外傷頭部、腎臟與血液循環系統之疾病,多病之象。
 等人:不會來。就算會來,雙方必有爭執情事發生。
 尋人:此人因爭執事由負氣出走,並有生命危險,又尋找不易,儘量往西北與北方尋找。
 失物::因左右之人而失,不必找了。即使找到,亦必有爭端,不如破財消災。
 旅行:不宜。
 訟詞糾紛::不利。兩敗俱傷。最好由中間人調解,再爭無益也。
 求事求職:難成。
 考試:不理想。很差。
 改行不利,開業不宜。

天水訟

坎下乾上。訟:有孚,窒惕,中吉,窒謂窒塞也。皆惕,然後可以獲中吉。

[疏]正義曰:窒,塞也。惕,懼也。凡訟者,物有不和,情相乖爭而致其訟。凡訟之體,不可妄興,必有信實,被物止塞,而能惕懼,中道而止,乃得吉也。

終凶。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
[疏]正義曰:「終凶」者,訟不可長,若終竟訟事,雖復窒惕,亦有凶也。「利見大人」者,物既有訟,須大人決之,故「利見大人」也。「不利涉大川」者,以訟不可長,若以訟而往涉危難,必有禍患,故「不利涉大川」。

《彖》曰:訟,上剛下險,險而健,訟。「訟有孚,窒惕中吉」,剛來而得中也。「終凶」,訟不可成也。「利見大人」,尚中正也。「不利涉大川」,入於淵也。凡不和而訟,無施而可,涉難特甚焉。唯有信而見塞懼者,乃可以得吉也。猶復不可終,中乃吉也。不閉其源使訟不至,雖每不枉而訟至終竟,此亦凶矣。故雖復有信,而見塞懼猶,不可以為終也。故曰「訟有孚,窒惕中吉,終凶」也。無善聽者,雖有其實,何由得明?而令有信塞懼者得其「中吉」,必有善聽之主焉,其在二乎?以剛而來正夫群小,斷不失中,應斯任也。

[疏]「《彖》曰訟上剛下險」至「入於淵也」。正義曰:此釋繇辭之義。「訟,上剛下險,險而健,訟」者,上剛即乾也,下險即坎也,猶人意懷險惡,性又剛健,所以訟也。此二句因卦之象以顯有訟之所由。案:上「需」,須也,以釋卦之名。此《訟卦》不釋「訟」名者,「訟」義可知,故不釋也。諸卦其名難者則釋之,其名易者則不釋之,他皆仿此。「訟有孚,窒惕中吉,剛來而得中」者,先疊出訟之繇辭,以「剛來而得中」者,釋所以訟得其「有孚,窒惕中吉」者,言中九二之剛,來向下體而處下卦之中,為訟之主,而聽斷獄訟,故訟者得其「有孚,窒惕中吉」也。「終凶,訟不可成」者,釋「終凶」之義,以爭訟之事,不可使成,故「終凶」也。「利見大人,尚中正」者,釋「利見大人」之義。所以於訟之時,利見此大人者,以時方鬥爭,貴尚居中得正之主而聽斷之。「不利涉大川,入於淵」者,釋「不利涉大川」之義。若以訟事往涉於川,即必墜於深淵而陷於難也。○注「凡不和而訟」至「應斯任也」。○正義曰:「無施而可」者,言若性好不和,又與人鬥訟,即無處施設而可也。言所往之處皆不可也。「涉難特甚焉」者,言好訟之人,習常施為,己且不可,若更以訟涉難,其不可特甚焉,故云「涉難特甚焉」。「中乃吉」者,謂此訟事以中途而止,乃得吉也。前注云「可以獲中吉」。謂獲中止之吉。「不閉其源,使訟不至」者,若能謙虛退讓,與物不競,即此是閉塞訟之根源,使訟不至也。今不能如此,是不閉塞訟源,使訟得至也。「雖每不枉而訟至終竟」者,謂雖每訴訟陳其道理,不有枉曲,而訟至終竟,此亦凶矣。

《象》曰:天與水違行,訟。君子以作事謀始。「聽訟,吾猶人也。必也使無訟乎?」無訟在於謀始,謀始在於作制。契之不明,訟之所以生也。物有其分,職不相濫,爭何由興?訟之所以起,契之過也。故有德司契而不責於人。

[疏]「天與水違行訟」至「作事謀始」。○正義曰:天道西轉,水流東注,是天與水相違而行,相違而行,象人彼此兩相乖戾,故致訟也。不雲「水與天違行」者,凡訟之所起,必剛健在先,以為訟始,故雲「天與水違行」也。「君子以作事謀始」者,物既有訟,言君子當防此訟源。凡欲興作其事,先須謀慮其始。若初始分職分明,不相干涉,即終無所訟也。○注「聽訟」至「不責於人」。○正義曰:「訟之所以起,契之過」者,凡鬥訟之起,只由初時契要之過,謂作契要不分明。「有德司契」者,言上之有德司主契要,而能使分明以斷於下,亦不須責在下之人有爭訟也。「有德司契」之文,出《老子》經也。

初六: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處訟之始,訟不可終,故「不永所事」,然後乃吉。凡陽唱而陰和,陰非先唱者也。四召而應,見犯乃訟。處訟之始,不為訟先,雖不能不訟,而了訟必辯明矣。

[疏]「初六」至「小有言終吉」。○正義曰:「不永所事」者,永,長也,不可長久為鬥訟之事,以「訟不可終」也。「小有言,終吉」者,言「終吉」者,言初六應於九四。然九四剛陽,先來非理犯己,初六陰柔,見犯乃訟,雖不能不訟,是不獲己而訟也,故「小有言」;以處訟之始,不為訟先,故「終吉」。○注「處訟之始」至「必辯明也」。○正義曰:「處訟之始」者,始入訟境,言訟事尚微,故雲「處訟之始」也。「不為訟先」者,言己是陰柔,待唱乃和,故雲「不為訟先也」。

《象》曰:「不永所事」,訟不可長也。雖「小有言」,其辯明也。

[疏]正義曰:「訟不可長」者,釋「不永所事」,以訟不可長,故不長此鬥爭之事。「其辯明」者,釋「小有言」,以訟必辯析分明。四雖初時犯己,己能辯訟,道理分明,故初時「小有言」也。

九二:不克訟,歸而逋其邑。人三百戶,無眚。以剛處訟,不能下物,自下訟上,宜其不克。若能以懼歸竄其邑,乃可以免災。邑過三百,非為竄也。竄而據強,災未免也。

[疏]「九二」至「三百戶無眚」。○正義曰:「不克訟」者,克,勝也;以剛處訟,不能下物,自下訟上,與五相敵,不勝其訟,言訟不得勝也。「歸而逋其邑」者,訟既不勝,怖懼還歸,逋竄其邑。若其邑強大,則大都偶國,非逋竄之道。「人三百戶,無眚」者,若其邑狹少,唯三百戶乃可也。「三百戶」者,鄭注《禮記》云:「小國下大夫之制。」又鄭注《周禮o小司徒》云:方十裏為成,九百夫之地,溝渠、城郭、道路三分去其一,餘六百夫。又以田有不易,有一易,有再易,定受田三百家。即此「三百戶」者,一成之地也。鄭注云:不易之田,歲種之;一易之田,休一歲乃種;再易之地,休二歲乃種。言至薄也。苟自藏隱,不敢與五相敵,則無眚災。○注「以剛處訟」至「災未免也」。○正義曰:「若能以懼歸竄其邑,乃可免災」者,如此注意,則經稱「其邑」二字連上為句,「人三百戶」合下為句。

《象》曰:「不克訟」,歸逋竄也。自下訟上,患至掇也。

[疏]正義曰:「歸逋竄」者,釋歸而逋邑,以訟之不勝,故退歸逋竄也。「患至掇」者,掇猶拾掇也。自下訟上,悖逆之道,故禍患來至,若手自拾掇其物,言患必來也。故王肅云:「若手拾掇物然。」

六三:食舊德,貞厲,終吉。或從王事無成。體夫柔弱以順於上,不為九二自下訟上,不見侵奪,保全其有,故得食其舊德而不失也。居爭訟之時,處兩剛之閒,而皆近不相得,故曰「貞厲」。柔體不爭,系應在上,眾莫能傾,故曰「終吉」。上壯爭勝,難可忤也,故或從王事,不敢成也。

[疏]「六三,食舊德」至「王事無成」。正義曰:「食舊德」者,六三以陰柔順從上九,不為上九侵奪,故保全己之所有,故食其舊日之德祿位。「貞厲」者,貞,正也;厲,危也。居爭訟之時,處兩剛之閒,故須貞正自危厲,故曰「貞厲」。然六三柔體不爭,系應在上,眾莫能傾,故「終吉」也。「或從王事無成」者,三應於上,上則壯而又勝,故六三或從上九之王事,不敢觸忤,無敢先成,故雲「無成」。

《象》曰:「食舊德」,從上吉也。

[疏]正義曰:「從上吉」者,釋所以食舊德以順從上九,故得其吉食舊德也。

九四:不克訟。初辯明也。

[疏]正義曰:九四既非理陵犯於初,初能分辯道理,故九四訟不勝也。

復即命渝,安貞吉。處上訟下,可以改變者也,故其咎不大。若能反從本理,變前之命,安貞不犯,不失其道,「為仁猶已」,故吉從之。

[疏]「復即命渝安貞吉」。○正義曰:「復即命渝」者,復,反也;即,就也。九四訟既不勝,若能反就本理,變前與初爭訟之命,能自渝變休息,不與初訟,故雲「復即命渝」。「安貞吉」者,既能反從本理,渝變往前爭訟之命,即得安居貞吉。○注「處上訟下」至「故吉從之」。○正義曰:「若能反從本理」者,釋「復即」之義。復,反也;即,從也。本理謂原本不與初訟之理。當反從此原本不爭之理,故雲「反從本理」。「變前之命」者,解「命渝」也。渝,變也。但倒經「渝」字在「命」上,故雲「變前之命」。「前命」者,謂往前共初相訟之命也,今乃變之也。「安貞不犯」者,謂四安居貞正,不復犯初,故雲「安貞不犯」。「為仁由己,故吉從之」者,「為仁由己」,《論語》文。初不犯己,己莫陵於初,是為仁義之道,自由於己,故雲「為仁由己」。

《象》曰:「復即命渝」,安貞不失也。

[疏]正義曰:「安貞不失」者,釋「復即命渝」之義,以其反理變命,故得安貞之吉,不失其道。

九五:訟元吉。處得尊位,為訟之主,用其中正以斷枉直,中則不過,正則不邪,剛無所溺,公無所偏,故訟「元吉」。

[疏]「九五訟元吉」。○正義曰:處得尊位,中而且正,以斷獄訟,故得「元吉」也。○注「處得尊位」至「故訟元吉」。○正義曰:「處得尊位為訟之主」者,居九五之位,當爭訟之時,是主斷獄訟者也。然此卦之內,斷獄訟之人,凡有二主。案上注云「善聽之主,其在二乎」?是二為主也。此注又雲「為訟之主,用其中正以斷枉直」,是五又為主也。一卦兩主者,凡諸卦之內,如此者多矣。五是其卦尊位之主,餘爻是其卦為義之主,猶若復卦初九是復卦之主,「復」義在於初九也。六五亦居復之尊位,為復卦尊位之主,如此之例,非一卦也。所以然者,五居尊位,猶若天子總統萬機,與萬物為主,故諸卦皆五居尊位。諸爻則偏主一事,猶若六卿春官主禮,秋官主刑之類偏主一事,則其餘諸爻各主一事也。即六卿總歸於天子,諸卦之爻,皆以九五為尊位也。若卦由五位,五又居尊,正為一主也,若比之九五之類是也。今此訟卦二既為主,五又為主,皆有斷獄之德,其五與二爻,其義同然也,故俱以為主也。案:上《彖》辭「剛來而得中」,今九五《象》辭雲「訟元吉,以中正」也,知《彖》辭「剛來得中」,非據九五也。輔嗣必以為九二者,凡上下二象在於下象者,則稱「來」。故《賁卦》雲「柔來而文剛」,是離下艮上而稱「柔來」。今此雲「剛來而得中」,故知九二也。且凡雲「來」者,皆據異類而來。九二在二陰之中故稱「來」;九五在外卦,又三爻俱陽,不得稱「來」。若於爻辭之中,亦有從下卦向上卦稱「來」也。故需上六「有不速之客三人來」,謂下卦三陽來。然需上六陰爻,陽來詣之,亦是往非類而稱「來」也。「以斷枉直」者,枉,曲也。凡二人來訟,必一曲一直,此九五聽訟能斷定曲直者,故雲「以斷枉直」。

《象》曰:「訟元吉」,以中正也。

[疏]正義曰:「以中正也」者,釋「元吉」之義。所以訟得大吉者,以九五處中而得正位,中則不有過差,正則不有邪曲,中正為德,故「元吉」。

上九:或錫之鞶帶,終朝三褫之。處訟之極,以剛居上,訟而得勝者也。以訟受錫,榮何可保?故終朝之閒,褫帶者三也。

[疏]正義曰:「或錫之鞶帶」者,上九以剛居上,是訟而得勝者也。若以謙讓蒙錫,則可長保有。若因訟而得勝,雖或錫與鞶帶,不可長久,終一朝之閒三被褫脫,故雲「終朝三褫之」。

《象》曰:以訟受服,亦不足敬也。

[疏]正義曰:「釋終朝三褫」之義。以其因訟得勝,受此錫服,非德而受,亦不足可敬,故終朝之間,三被褫脫也。凡言「或」者,或之言「有」也。言或有如此,故言「或」。則上雲「或從王事無成」,及《坤》之六三「或從王事無成」之類是也。鞶帶謂大帶也。故杜元凱桓二年《傳》「鞶厲旒纓」注云:「盤,大帶也。」此訟一卦及爻辭並以人事明之,唯「不利涉大川」,假外物之象以喻人事。